关于贷款承诺书模板合集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能够利用到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怎么去写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贷款承诺书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贷款承诺书 篇1
酒泉市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中心:
本人许海燕,系肃州区银达镇人民政府在编人员,月薪2300元,我愿意本人工资为高燕同志提供贷款担保8万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时,担保单位协助担保中心从担保人工资中扣还贷款,负责连带全部责任。
担保人手机号:
承诺人:许海燕
XX年 X月 X日
贷款承诺书 篇2
xx公司:
与贵公司签订的建筑合同(贷款专用),向 xx贷款xx 元,所贷的款项经由贵公司账户再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 属 使用,今后如果因为该笔贷款涉及到的税收及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xx 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
承诺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贷款承诺书 篇3
_____信用社:
我系_____(保证人),每月工资额_____元,工资由_____(银行)代发,本人自愿为_____(借款人)以每月工资_____作为向贵社借款本金_____元及利息的还款来源。
担保人承诺:在贷款未偿清前,以本人的工资作为清偿借款人本息来源归还贷款本息,直至偿清为止;如担保人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更换工资存折及卡或工资转由单位自发的,担保人将委托代发工资的金融机构或担保人单位代扣工资继续偿还贷款本息;如贷款未偿清前,担保人擅自向代发工资的金融机构挂失担保人工资存折及卡,逃避清偿义务的,贵社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本人涉嫌诈骗信贷资金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同意贵社把本人工资担保贷款的有关情况告知本人所在单位。
特此承诺!
担保单位: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贷款承诺书 篇4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 (以下简称购房人)向 (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 银行 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
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房开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贷款承诺书 篇5
本人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系_________市__________(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现因在_____市购买住房向__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特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含配偶)所购住房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自住。
二、严格遵守_____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在贷款后按月、及时、足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因住房公积金在异地缴存的理由而发生逾期还款。
三、如本人发生贷款逾期,__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为催收逾期贷款、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邮寄费等均由本人承担。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中心留存两份、本人留存一份。
承诺人: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
配 偶: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
亲属姓名:__________(称谓: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工作地亲属姓名:__________(称谓: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购房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工作性质:国企□ 私企□ 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
借款人员:固定工(正式工)□ 招聘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单位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姓名:_____ 联系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
(人事、财务等部门固定)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贷款承诺书 篇6
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同意我 ________________(子/女等称谓、借款学生姓名)办理江苏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___________元,用于缴纳其学费,住宿或作为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本人承诺作为其永久联系人,按规定向学校提供其联系方式,督促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承诺人(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贷款承诺书 篇7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已与我公司就 小区签订了《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为了明确开发商、分中心、借款人三者之间责权关系,以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公司自愿就合作事宜做如下承诺: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分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并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如在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未正式办理完毕之前,即在我公司保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我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代为借款人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并对房产进行回购。保证期限从建行铁路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行铁路支行止。届时,我公司阶段性担保责任自然解除。同时,我公司承诺在《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行铁路支行期限内,同意按贷款金额10%向分中心缴存保证金。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名章 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承诺书 篇8
xx学院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
我是贵校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专业20_____学生_____的家长。我同意我的子女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承诺作为我的子女国家助学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我的子女的联系方式。我将积极配合学校和银行教育我的子女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人,毕业后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人知晓本承诺书和助学贷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明白违反承诺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家庭固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家庭详细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长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家长亲笔签名(捺印):_________
贷款学生qq号:____________
贷款学生手机号:_______________
贷款学生亲笔签名(捺印):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贷款承诺书 篇9
本人资源入股拟设立的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3、 本人源出资20xx万元,入股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占公司股份总额10%。作为股东,保证与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14、 本人严格按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先关手续,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诉。
15、 本人作为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保证严格遵守《公司法》、《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认证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本人保证认真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出资人签字(指印):
20xx年月日
贷款承诺书 篇10
广州大学学生处:
我是贵校xx学院xx专业xx级学生的家长。我同意我的子女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成为我的子女国家助学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我的子女的联系方式。我将积极配合学校和银行教育我的子女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人,毕业后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家庭固定联系电话:xxxxxx
家庭详细联系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
家长亲笔签名:xxxx
20xx年xx月xx日